“十一”長假轉眼過半,今天的你有什么出行計劃呢?當我們在享受著假期帶給我們的閑適時,周圍還有這么一群人,在假期里依然兢兢業業地堅守崗位,維護著這座城市的正常運轉。那么,國慶節加班的職工能拿多少加班費?對于拿加班費還是調休,職工有沒有選擇權?職工是否可以拒絕節假日加班?
本報記者特別采訪了滬上資深勞動法專家,為大家解答有關國慶加班的十大權益問題。
問1
“十一”期間,加班費怎么算?
節假日加班,職工們最關心的問題就是—到底能拿多少加班費?對此,滬上資深勞動法專家、《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》雜志主編周斌表示:10月1日至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,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%另行支付加班工資;10月4日、5日、6日、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,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,如果不給補休,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%支付加班工資。
記者了解到,計算加班工資時,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.75天折算,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。即:節假日加班工資=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÷21.75×300%;休息日加班工資=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÷21.75×200%;每小時的加班工資,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。
問2
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?
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,不包括:年終獎、上下班交通補貼、工作餐補貼、住房補貼、中夜班津貼、夏季高溫津貼、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。
按照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》,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:(一)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,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;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,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。(二)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,集體合同(工資專項集體合同)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,按集體合同(工資專項集體合同)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。(三)勞動合同、集體合同(工資專項集體合同)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,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(不包括加班工資)的70%確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。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,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。
據悉,今年4月1日起,本市最低工資已調為2190元/月。
問3
“十一”期間加班,是否可以換調休?
如今,不少職工出于出游或者照顧家庭的考慮,在加班待遇上,相較于拿加班費,更傾向于選擇調休。那么,“十一”期間加班,是否可以換取調休?單位對此有沒有選擇權?
對此,周斌告訴記者,雙休日加班,單位可以安排補休,不安排補休的話,應支付兩倍工資。法定休假日加班應另外支付三倍工資。
也就是說,單位對于雙休日加班是支付加班費還是調休有選擇權,對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待遇則沒有選擇權。
那么,萬一碰上“無良”企業,拒付加班費,也不安排職工調休,職工長假期間辛勤的勞動就付諸東流了嗎?
周斌表示,如果職工遭遇這種情況,可以選擇以下幾種維權途徑:一是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,二是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。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撥打12333熱線投訴舉報。
問4
如果單位安排職工調休,調休時間是否可以由職工自行安排?
如今,很多職工面臨手上攥著一大堆調休假,卻因為單位事務繁忙,而無暇休假的困境。那么,單位如果安排職工調休,調休時間是否可以由職工自行安排?這些假,一旦短期內休不了,會不會逾期作廢?
周斌對此解釋道,單位如果安排職工調休,調休時間由單位安排或批準,但不能過期作廢。
不過,周斌同時指出,勞動者應注意,盡管勞動報酬爭議不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,但是,勞動關系終止的,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另外,即使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,由于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工資支付憑證只需保存兩年,超過兩年的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。所以,勞動者還是應當及時維權。
問5
節假日“值班”和“加班”有何區別?
許多職工常有疑問,究竟什么是值班?什么是加班?兩者之間概念上、待遇上有何區別?周斌告訴記者,加班是法定工作時間的延長,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,而且是單位安排做,還能為單位創造某種利益;值班是因為安全、消防、假日等需要擔任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。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,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,也算值班。
至于待遇問題,周斌表示,加班待遇不能低于法定標準;而值班待遇,由單位按照規章制度、集體合同、單項集體協議、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。